襄樊五中党委议事规则

襄樊五中党委议事规则

 

为保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实现决策民主化、科学化、制度化,提高议事和工作效率,特制订本规则。

一、会议制度

1、校党委会议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。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集体讨论解决的问题,由主要领导决定临时召开。

2、会议由一把手召集和主持,也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或主持。

3、会议原则上要求党委成员全部出席,方可举行;如遇特殊情况,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,方可举行。

4、党委成员应按规定到会,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未经许可不得缺席。

5、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,可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确定有关同志列席会议。

6、召开会议的时间、地点和议题,应于会前一至两天由校办通知全体与会人员。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。

二、议事范围

1、传达贯彻上级党委、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重要指示、决定和会议精神。

2、讨论决定以校党委、行政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。

3、讨论研究学校党委、行政和纪委工作计划。

4、讨论研究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决策和举措。

5、讨论决定学校经费的预算、决算、分配、使用以及重大基建项目的立项、投资和招生工作等问题。

6、讨论研究加强学校党建、德育、思想政治、群团、统战等工作的措施以及全校性重大活动安排。

7、讨论决定干部任免、奖惩和教职工的人事调配。

8、讨论决定对违纪党员、教职工的纪律处分以及优秀党员、先进个人、晋职晋级人员的评选、推荐和表彰。

9、讨论审批党员的发展和预备党员的转正。

10、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其它重要事项。

三、议题的产生

1、由党委成员提出议题。

2、根据工作需要,由主要领导委托其他同志或有关处(室)拟定议题。

3、党委成员职责范围内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(应预先向主要领导提出)。

4、除特殊情况,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。

5、与会人员对会议议题有异议,必须在开会前一天向会议主持人提出。

四、议题的讨论和表决

1、讨论议题时,会议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。会议成员不能与会时,应事先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告诉会议主持人。

2、会议决定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决定重要问题,赞成与不赞成的人数接近时,可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弄清情况,交换意见后复议表决。有意见分歧又急需作出决定的问题,通过表决决定。

五、决议的处理

1、会议表决或决定的结果,由主持人当场宣布。

2、会议由校办主任或副主任认真做好记录。内容需要公开的,可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、干部、教职工通报,以增强党委工作的透明度,接受群众监督。

3、会议作出的决定,需要上报和下发的,经整理后由主要领导签发。

4、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要及时向缺席的会议成员通报。

5、决议形成后,任何个人无权改变;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,但必须无条件服从。会议成员都要按照个人分工,切实履行职责,贯彻决议,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归口整理,及时向主要领导通气,必要时在党委会上作出汇报。

6、会议的内容,除会议决定在规定范围内传达外,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,不得泄露。